十六種情形企业须支付經濟補償金2007-10-07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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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具有法定情形,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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