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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转贴一下:抗震救灾的反比

2008-05-20 09:53

       5月19日,租住在青岛市宁波路4号的残疾家庭,被电业部门强行断电,仅仅因为2007年11月份的电费未缴,而该住户是2008年4月搬入的。

     房东李秀淑(户名唐志伟)称她不用这里的电,不缴费断电不影响她。

    

就在这轰轰烈烈的抗震救灾的感人时刻,就在全国举国哀悼之时,有些不良行为还是发生了,与时代形成鲜明对比。

   租住在青岛市宁波路4号,有父女二人,父亲为下岗人员,女儿残疾,特地从郊区赶到青岛市为孩子康复学习而租住了上述房屋,4月2日正式搬入。房东叫李秀淑,户名唐志伟。

    因为康复教育需要很大精力,房东一再交代水电费已经全部缴齐,并且合同上全部写明。

    不料,在5月中旬父女缴完电费后的4天,5月19日,电力部门就给该房间停止供电。父女二人只得点蜡烛照明。因为光线暗淡无法教导女儿,父亲着急万分。

经过调查:

   该欠电费为2007年11月份的,与现在的住户没有任何关系。

   房东声称:我不住在这里,不用这里的电,不能缴这费用。反而“提醒”住户:“你孩子需要康复治疗,没有电不行,赶快缴上,不要耽误孩子的康复,让我缴,不可能,到法院告我去吧”

   请问这电费住户应该不应该缴?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电费缴清后,供电企业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

   值得怀疑的是,供电部门在拖欠半年后,对不相干的住户强制断电。而且2007年12月份到2008年5月份的电费不拖欠,单单扣出去年11月份的。

   据知情人氏说,房东的儿子在电业部门工作,所以就把应该去年解决的问题(电费)强压在新住户的头上。

   没有一丝爱心,对残疾幼儿,对苦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房东,你应该吗?电业部门,你应该断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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