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监督”----国家兴亡,匹夫有责!2008-06-18 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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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等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主体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今天我在这里主要是讲一下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他们依据法律,按照自己的法定监督权,从各自的角度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广泛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法律监督的整体。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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